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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纪委监委出台专门制度 强化省域重点流域治理监督工作

发布时间:2024-03-07 08:46:05浏览次数:71 信息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字体: [ ] [ ] [ ]

近日,甘肃省纪委监委制定印发《甘肃省重点流域治理监督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省重点流域治理监督工作作出全面规范,以此深入推动党中央关于涉水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持续加强黄河、石羊河等省域重点流域治理监督。

坚持“十六字治水思路”,明确“为何监督”。《意见》明确:重点流域监督工作必须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十六字治水思路,严格贯彻“四水四定”原则,推动重点流域治理措施落地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加快推进,切实保障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突出“六个聚焦”,明确“监督什么”。《意见》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围绕“六个聚焦”开展监督工作,聚焦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督促重点流域地方党委政府、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农业农村、林草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涉水地方单位)逐项对标国家江河战略等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深入了解和系统解决在贯彻落实中的突出问题,为高质量发展之路提供有力的水安全保障。聚焦重点流域规划实施,督促涉水地方单位健全完善相关规划实施机制,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主要任务、治理措施和约束性指标,落实规划实施责任制,定期开展检查评估,确保规划目标任务全面落实。聚焦水资源刚性约束,督促涉水地方单位围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推进节水优先,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聚焦地下水治理,督促涉水地方单位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推动建立地下水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长效机制,推动《地下水管理条例》《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等落地落实,实现地下水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聚焦重点问题治理,督促涉水地方单位做好水法治建设工作,推动《水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法律实施,依法依规查处和打击各类涉水违法行为。聚焦履职尽责,督促重点流域各级党委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坚持“六个强化”,明确“怎样监督”。《意见》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坚持“六个强化”:强化日常监督,围绕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事项、重点环节,制定监督计划,完善监督清单,靠实监督责任;通过实地调研、分析研判、听取意见、走访座谈等方式,主动监督、嵌入监督、跟进监督、精准监督。强化统筹联动,紧盯关键人、关键处、关键事、关键时,用足用活“室组”联动监督、“组组”协同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等工作机制;加强与巡视巡察、行政、审计、财会、统计、司法等监督主体的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强化整改监督,把高标准和严要求贯穿监督整改全过程,压实责任、细化任务、限定时限、跟踪督办,把督促整改问题与发现问题线索结合起来,监督整改单位及时移送整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对发现问题不报告、不移送的,坚决深挖细查,严肃处理。强化治理效能,加强以监督促治理、以办案促整改的力度,在查清问题、依法处置问题的同时,通过书面提醒、提出改进工作意见或者纪检监察建议,以及以案促改、专项治理、典型案例通报曝光等方式,认真查找落实主体责任、监管责任中的制度性缺失、机制性漏洞、体制性障碍,持续推动深化改革;健全完善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强化追责问责,紧盯领导干部履职用权、作风纪律、担当作为等情况,对失管失察、失职失责的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坚决查处在重点流域治理规划编制实施、项目申报审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监管使用等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贿赂、利益输送等职务犯罪问题。强化机制保障,推动健全完善重点流域治理监督考核问责工作机制,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涉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职能监督部门贯通协调监督的相关事项,通过监督管理、考核评价、追责问责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有效推进重点流域治理。

强调“六个遏制”,明确“解决什么”。《意见》牢牢把握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强调“六个遏制”:遏制“变形走样”问题,坚决查处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不力、落实不好,以及在贯彻执行中搞变通、打折扣等突出问题,确保决策部署在甘肃落地见效。遏制违反“四水四定”原则问题,坚决查处违规开发利用水资源、破坏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等行为;遏制违反节水优先方针问题,坚决查处违反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突破水资源刚性约束的粗放式用水等行为;遏制违反规划实施问题,坚决查处违反规划开发利用、违法进行行政审批、违规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等行为;遏制地下水超采问题,坚决查处违反规定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杜绝“挖湖造景”等突出违规取水、违规建设等行为;遏制各类涉水违纪违法问题,坚决查处套取、滞留、挪用、虚报冒领资金,统计造假、数据失实、隐瞒不报、失管失察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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